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其他保險憑證、所附條款、投保 單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保險標的為持有本合同約定的航空公司航班機票的乘客所托運的個人行李 內的物品。
第三條 被保險人為在本合同約定的航空公司航班機票上列明的乘客。
第四條 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或受被保險人委托購票并實際支付保險費的一方。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自保險行李經承運人收訖并簽發托運憑證時起至被保險 人離開本次運輸工具并從承運人處領取到或應當領取到行李時止,因發生下列原因之一 造成保險行李內物品的直接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 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在三個月以上),在危難中發生卸載以及 遭受惡劣氣候或其他危難事故時發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二) 行李遭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行李的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
(三) 行李遭受雨淋;
(四) 由于非包裝不善原因的包裝破裂所致的行李內物品的散失;
(五) 行李遭受外來的、有明顯痕跡的盜竊;
(六) 行李丟失。
第六條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行李內物品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 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二) 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的沒收、扣留、隔離、 檢疫、征收或銷毀行為;
(三) 行李內物品的自然損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四) 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行李內物品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
(五) 因包裝不善導致的行李內物品的散失或損毀;
(六)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七) 被保險人行李內物品所造成的其他行李內物品的損失;
(八) 被保險人因領取行李憑證遺失而被冒領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行李的外在包裝、旅行箱本身的破損以及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 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八條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九條 本保險的保險費率及相應的保險費由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 同中載明。
第十條 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 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分單程、往返和一年期三種,具體以保險單載明的起 訖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 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三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四條 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申請給付保險金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 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
第十五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 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給付保險 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 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責任的,應 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 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 給付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對于保險費交清 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八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 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同 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導致的保 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 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是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九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必須在 48 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故 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 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 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二十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 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均依照物品的發票價或重置價在保 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但以保單上注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十三條由被保險人作為索賠申請人填寫索賠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資料 向保險人申請索賠:
(一) 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
(二) 被保險人身份證原件或護照正本及復印件一份;
(三) 被保險人所乘坐的航班機票原件和領取行李憑證;
(四) 承運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五) 物品損失清單及其發票原件或其它有效的購貨憑證;
(六) 物品破損說明及可以顯示破損程度的相關證明圖片;
(七) 被保險人的銀行賬戶信息,包括戶名、開戶行、賬號(用于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 付賠款);
(八) 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九) 若被保險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 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險人未履 行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 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采 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書面形式向有關責任方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賠 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 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或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 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 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 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 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 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二十五條 經雙方協商同意,保險人可將其享有的保險財產殘余部分的權益作價折 歸被保險人,并可在保險賠償金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六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不含港澳臺地區)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成立后不可解除。
第二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 載明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 澳臺地區法律)。
第三十條 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費用如涉及外幣,均以該費用發生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 布的相應外匯基準價折算人民幣賠付。
釋義:
1、 航班:
指飛機按規定的航線、日期、時刻的定期飛行。
2、 保險人:
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各分支機構。
3、 托運憑證:
指作為行李承運人的航空公司出具的,可證明被保險人托運行李,需被保險人在領 取行李時出具,并標有被保險人信息、追蹤信息,托運及領取日期等相關信息的憑證。
4、 不可抗力:
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保險條款、 投保單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被保險人為在本合同約定的航空公司航班機票上列明的乘客。
第三條 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或受被保險人委托購票并實際支付機票款金額的一 方。
第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效證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旅行時, 保險人承保以下一項或多項航班不正常保險責任,具體選擇項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本合同中 明確,保險人按本合同的約定賠償保險金:
(一)自航班原定出發或到達時間起,在保險單約定的時間內(含)未出發或抵達原定 目的地的情形,計算方式:
1、延誤時間(出發延誤)= 實際出發時間 – 原定出發時間
2、延誤時間(抵達延誤)= 實際到達時間 – 原定到達時間
3、按出發延誤和抵達延誤時間較長者計算
具體采用上述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3 項的方法計算航班延誤時間以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 證約定為準。
(二)航班被取消;
(三)航班起飛后發生返航或備降。
第五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間接導致航班延誤、取消、返航或備降的,保險人 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或隨行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航空公司破產、倒閉或被宣告清算;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戰、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暴亂、綁架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
(五)生物、化學、原子能或核能裝置導致的爆炸、輻射或污染;
(六)流行疫病或大規模流行疫病爆發;
(七)被保險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八)被保險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乘本合同載明的航班或被保險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搭 乘航空公司安排的后續航班或替代航班。
保險金額與免賠額(率)
第六條 本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本合同上載明。
第七條 保險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險合同項下約定免賠額或免賠率等限制條件,并 在本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八條 本合同保險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商確定,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 準。
第九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 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 保險人認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 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二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 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保險人應當在索賠材料收集齊全后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 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 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 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 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 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四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本合同成立時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險費。 投保人 在約定交費日后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對交費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 任
第十五條 訂立本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 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 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 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是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六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故意或者因 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 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 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 求賠償保險金。
第十八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方式賠償,并 將保險金直接支付到被保險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十九條 由被保險人作為索賠申請人填寫索賠申請書,并提供下列證明文件、資料向 保險人申請索賠:
(一) 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
(二) 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三) 以被保險人為開戶人的銀行賬號;
(四) 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文件正本,包括事故發生日期、航班 延誤原因、延誤時間;或由保險人自行通過第三方機構取得的民用航班證明;二者如不一致 以前者為準;
(五) 機票或其他航班憑證的原件;
(六) 若被保險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 相關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險人未 履行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 擔賠償責任。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 港澳臺地區)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于航班原定正常出發時刻之前且航班未取消的情況下 主動退保險單載明的航班機票,本合同自動解除,保險費隨機票款一同退還投保人。
第二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 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 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 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第二十三條 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費用如涉及外幣,均以該費用發生當日中國人民銀 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人民幣賠付。
1、航班:指經相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合法運營、以客運為目的的民航班機按規定的航 線、日期、時刻的定期飛行。
2、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合同的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各分支機構。
3、出發延誤:指被保險人已乘坐航班,但航空公司未能按其對外公布的班期時刻表上 列明的出發時間出發,且航班起飛后未發生返航、備降的情況。
4、抵達延誤:指被保險人已乘坐航班,但航空公司未能按其對外公布的班期時刻表上 列明的到達時間將旅客運達目的地,且航班起飛后未發生返航、備降的情況。
5、出發時間:即離站時間,指航班旅客登機完畢后,飛機機組關閉飛機艙門的時間, 也是航班客票和航班時刻表上注明的出發時間。
6、航班取消:指原計劃執行飛行任務的航班停止飛行,且航空公司未安排后續的任何航 空公司的航班
7、返航:指原訂航班起飛后,在飛行過程中由于惡劣天氣、機場狀況、機械故障等原 因導致航班無法在原訂目的地機場降落,而返回到起飛機場降落的情況。
8、備降:指航班在飛行過程中不能或不宜飛往飛行計劃中的目的地機場或目的地機場 不適合著陸,而降落在其他機場的行為。
9、流行疫?。褐冈谀硣?、地區或區域突然爆發并快速傳播的傳染性疾病。
10、大規模流行疫?。褐冈谡麄€洲際大陸或人類中流行的傳染性疾病。
1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他保險憑證、保險條款、投保單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投 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被保險人為本保險合同約定的航班機票上列明的乘客或受該乘客委托購票并實 際支付機票款金額的自然人兩者中的一方。
投保人為本保險合同約定的航班機票上列明的乘客或受該乘客委托購票并實際支付機 票款金額的自然人兩者中的一方。
第三條 投保人可以選擇投保以下一項或全部保障,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發生保險事 故后,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賠償:
(一)機票退票/取消
在保險期間內,乘客由于家庭因素、公務需要或其他個人原因不能搭乘本保險合同載明 的航班向航空公司申請退票或取消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被保險人的下列 損失:
1、根據航空公司規定不得退票的機票,賠償被保險人因取消機票造成的機票款金額損 失;
2、根據航空公司規定可以退票的機票,賠償被保險人因退票產生的退票手續費損失。
(二)機票改簽
在保險期間內,乘客由于家庭因素、公務需要或其他個人原因不能搭乘本保險合同載明 的航班向航空公司提出改簽機票申請的,對于改簽機票產生的手續費用,保險人按本保險合 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但是無論該被保險人進行幾次改簽,保險人僅對第一次改簽產生的手 續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若投保人同時投保本條第(一)項“機票退票/取消”及第(二)項“機票改簽”兩項 保障,如被保險人對本保險合同載明的航班機票進行改簽的,保險人僅依本保險合同的約 定承擔本條第(二)項“機票改簽”的保險責任,本條第(一)項“機票退票/取消”的保 險責任同時終止,保險人不再承擔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
第四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間接導致被保險人退訂、取消或改簽機票的,保險人 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二)旅行社、航空公司、天氣原因或機場關閉導致的航班取消或延誤;
(三)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機票代理人的違約、破產或超售;
(四)所預訂的機票用于任何銷售、轉售或其他盈利目的;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戰、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暴亂、綁架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
(六)政府禁令或管制。
第五條 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可以從航空公司、票務代理或其他渠道退回的機票款部分,不論其是 否已實際取得;
(二)被保險人因改簽升艙所需支付的額外的費用;
(三)機票款實際支付金額以外的任何損失,包括支付機票款時使用的折扣券、抵扣 券、現金券、航空公司、票務代理或其他渠道的會員里程、各類積分等對應的折扣金額;
(四)按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五)其他不屬于本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六條 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于合同中載明,最高不得超過 機票款的實際支付金額。
第七條 本保險的保險費由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八條 免賠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的起始時刻為投保人實際繳納保險費用時 間與本保險合同約定的航班機票的出票時間兩者中較晚的為準;終止時刻由投保人與保險人 協商確定并于保險單中載明,最晚不超過航空公司允許的改簽或退票截止日當日的二十四 時。
第十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一條 保險人依本保險條款第十六條取得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按照第二十條的約定,認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 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及時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 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三十日 內未能核定保險責任的,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根據實際情形商議合理期間,保險人在商定的期 間內作出核定結果并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 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 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 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 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當在本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清保險費。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乘客、航空公司退改簽規定及機票的其他有關情 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 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 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 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七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投保人、被 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 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 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 求賠償保險金。
第十九條 對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方式賠償,并將保險金 直接支付到被保險人按第二十條約定提供的賬戶。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 索賠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
(三) 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四) 所預訂的航班機票原件或加蓋公章的航空公司出具的出票證明以及航空公司 不可退款或不可全額退款的證明、改簽手續費收費憑據;
(五) 被保險人的銀行賬戶信息,包括戶名、開戶行、賬號或被保險人的第三方支付 賬戶信息(用于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
(六) 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 明和資料;
(七) 若被保險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險人未履 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 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保險人可以通過第三方平臺或其他信息來源獲得上述信息、資料或數據的,則可免除 被保險人提交上述材料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 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的累計 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 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二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 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 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 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 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 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 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二十三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不含港澳臺地區)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
第二十五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二十六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 險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保險合同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 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本保險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 括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法律)。
第二十八條 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費用如涉及外幣,均以該費用發生當日中國人民銀行 公布的相應外匯基準價折算人民幣賠付。
1. 航班:是指飛機按規定的航線、日期、時刻的定期飛行。
2. 機票款:指被保險人預訂航空公司航班機票所實際支付的票款金額,不含機場建設 費、燃油附加費以及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稅費。
3.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4. 有效身份證明:指依據法律規定,由有權機構制作頒發的證明身份的證件、文件等, 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軍人證等。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 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被保險人應為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條 A 類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 利益的其他人。
B 類投保人:應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合法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其投保的人數不低于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在滿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 情況下,投保人可以為自然人。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 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 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身故保險金受益 人的。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對于 B 類投保人,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 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 保險合同上批注。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對于 A 類投保人,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 險金受益人。
(二)傷殘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傷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三)醫療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四)住院津貼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住院津貼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五條 (一)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保險人承擔投保人選擇的以下一項或多項交通工 具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保險單上約明??蛇x擇的意外傷害保險責任類 型如下
1、航空意外傷害保險責任:是指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業 運營的民航班機,自持有效機票進入對應商業客運民航班機的艙門時起至飛抵目的地走出 該班機艙門時止的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所導致的保險責任;
2、火車意外傷害保險責任:是指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業 運營的客運火車,自持有效客票踏上對應商業營運的火車車廂時起至抵達目的地走出該火 車車廂時止的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所導致的保險責任;
3、輪船意外傷害保險責任:是指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業 運營的客運輪船,自持有效船票踏上對應商業營運的輪船甲板時起至抵達目的地離開該輪 船甲板時止的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所導致的保險責任;
4、營運汽車意外傷害保險責任:是指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 商業運營的客運汽車,自持有效車票進入商業營運的客運汽車車廂時起至抵達目的地走出 該汽車車廂時止的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所導致的保險責任;或被保險人駕駛或乘坐經保險 合同雙方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乘用車,在車輛行駛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導致的保 險責任。
5、非營運汽車意外傷害保險責任:是指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駕駛或乘坐不從事運營 的家庭自用汽車、單位公務或商務用車,在車輛行駛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所導致的保險責任。
(二)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保險單上所選定的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責任范 圍項內的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各項保險金之和不超過出險 時所乘交通工具對應保險金額。
1、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單上所選定的該類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責任對應 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 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 30 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保險人給付某類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時,如果被保險人已領取該類意外傷殘保險 金的,意外身故保險金為保險合同中列明的該類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責任對應的每人保 險金額扣除已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后的余額。
2、傷殘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內(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該事故直接導致《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標準編號 為 JR/T 0083-2013),以下簡稱“《傷殘評定標準》”)所列傷殘項目,保險人按該標準規 定的評定原則對傷殘項目進行評定,并按評定結果所對應該標準規定的給付比例乘以保險 單上所選定的該類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責任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傷殘保險金。如第 180 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并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
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傷殘,保險人按合并后的傷殘程度在《傷殘 評定標準》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傷殘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傷殘程度(投保前已患或 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傷殘評定標準》所列的傷殘視為原有傷殘)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3、可選意外傷害附加保障
投保人可以選擇投保以下一項或多項附加保障,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保險單上約明:
(1) 醫療費用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因該次意外事故所致傷害而經 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必要治療,保險人就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含第一百八十 日)實際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在保險合同列明的該類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責任對應的醫療費用保險金額內,對超過免賠額的部分按約定的賠付比例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具體的免賠額、給付比例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當被保險人住院治療跨兩個保險年度時,保險人以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當年度的保險 金額為限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的損失已從其他途徑或其他保險單獲得賠償的,保險人根據有關單位或保 險單承保公司出具的相關單證或給付保險金證明,在保險合同列明的保險金額限額內僅承 擔被保險人除前述其他賠償額之外剩余部分的賠償責任。
(2) 住院津貼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含第一百八十日) 因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原因并經認可的醫療機構診斷必須住院治療,保險人按保險合 同中列明的該類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保險責任對應的每日意外住院津貼金額與每次實際住院 天數的乘積向被保險人給付意外住院津貼,但同一次住院給付天數不超過九十天,在保險 期間內累計給付天數不超過一百八十天。
4、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乘坐同一類別交通工具所負的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以保險合同所載該類別交通工具所對應的每一被保險人的各項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 給付的保險金達到該類交通工具對應的各項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合同對該被保險人乘坐該 類別交通工具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六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五)被保險人醉酒;
(六)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響行為能力的相關藥品或受管制的藥品;
(七)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八)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但因遭受意外傷害所致不在此限);
(九)被保險人受細菌、病毒或寄生蟲感染(但因意外傷害事故致傷口感染者除外), 或被保險人中暑、猝死、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十)被保險人因精神錯亂或失常而導致的意外;
(十一) 被保險人因接受檢查、麻醉、整容手術及其它內外科手術、藥物治療等導致 的事故;
(十二) 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 任何生物、化學、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輻射或污染。
第七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 金責任:
(一) 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期間;
(二) 被保險人違反法律法規或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經當地相 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的交通工具期間;
(三) 被保險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期間;
(四) 戰爭(無論宣戰與否)、內戰、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暴亂或其它類似的武裝叛 亂期間;
(五) 被保險人中途離開所乘交通工具至重新登上該交通工具期間;
(六) 被保險人雙腳踏上交通工具之前和被保險人一腳離開交通工具之后。
若由于本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的情形導致的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保 險責任終止,除因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外,保險人退還相應的未滿期凈保 費。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間接導致被保險人發生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不 承擔賠償醫療費用責任:
(一) 被保險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醫療費用;
(二) 用于矯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術或修復、 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假肢、助聽器、假眼、假牙、配鏡等)的費用;
(三) 被保險人健康護理(含體檢、健康體檢、療養、特別護理或靜養) 等非治療 性的行為及無客觀病征證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獻身體器官為目的的醫療行為;
(四) 被保險人流產、墮胎、分娩、不孕癥、避孕或絕育手術、變性手術、人體試 驗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發癥;
(五) 被保險人發生的護理(陪?。┵M、取暖費、交通費、誤工費、空調費、膳食費、 特需服務費、營養性藥品等需要自理的費用;
(六) 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的轉院治療;被保險人在家自設病床治療;
(七) 被保險人在非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或保險單簽發地社會醫療保 險主管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
(八) 因醫療事故、醫療意外及并發癥增加的醫療費;
(九) 本條款第六條、第七條約定的責任免除事項。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間接導致被保險人住院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住院 津貼保險金責任:
(一) 被保險人身患疾病而住院;
(二) 以矯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術或修復為目的 的住院;
(三) 被保險人因健康護理(含體檢、健康體檢、療養、特別護理或靜養) 等非治療性 的行為及無客觀病征證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獻身體器官為目的的醫療行為導致的 住院;
(四) 被保險人因流產、墮胎、分娩、不孕癥、避孕或絕育手術、變性手術、人體試 驗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發癥而住院;
(五) 被保險人在非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
(六) 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的轉院治療;被保險人在家自設病床治療;
(七) 本條款第六條、第七條約定的責任免除事項。
第十條 其它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載明的責任免除事項。
第十一條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人和投保人可以在本保險合同項下約定免賠額(率)等限制條件,并于保險合同 中載明
投保人應該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
保險費依據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計收,并于保險合同上載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 保人應于約定的繳費日期一次性繳清保險費。投保人若未按約定足額交納保險費,保險人 對其實際足額支付之日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 本合同保險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 準。
第十三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 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四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五條 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給付保險金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 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六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 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給付保險 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 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 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 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 給付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八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全部保險費。
第十九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 ?;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 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 給付保險金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 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 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 投保人。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因其人員變動,需增加、減少被保險人時,應以 書面形式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保險人同意后出具批單,并在本保險合同中批注。
被保險人人數增加時,保險人在審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零時開始承擔保 險責任,并按約定增收保險費。
被保險人人數減少時,保險人在審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零時起,對減少 的被保險人終止保險責任(如減少的被保險人屬于已離職的,保險人對其所負的保險責任 自其離職之日起終止),并按約定退還未滿期凈保費,但減少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保險金 申請人已領取過任何保險金的,保險人不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 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 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 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二十三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 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 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 金的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原件;
3.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4.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5. 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的書面證明或驗尸報告;
6. 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須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出具 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7. 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相關部門開具的火化證明;
8.法律法規授權的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9. 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傷殘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原件;
3、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4、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5、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并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的或經保 險人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協商同意的鑒定機構根據《傷殘評定標準》出具的被保險人傷殘 程度的資料或身體傷殘程度評定書;
6、公安、交通等法律法規授權的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7、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但不限于診斷全稱、病歷和治療過程)、 醫療紀錄、住院證明正本;
8、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三)醫療費用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原件;
3、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4、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5、公安、交通等法律法規授權的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6、二級或二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附有 X 線片、病理檢查、 化驗檢查及其它醫療儀器檢查報告的醫療診斷證明書、病歷及醫療紀錄正本、結算明細表、 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
7、其它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四)住院津貼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原件;
3、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4、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5、公安、交通等法律法規授權的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6、二級或二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其它醫療機構出具的入出院證明、附有 病理檢查、化驗檢查及其它醫療儀器檢查報告的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但不限于診斷全稱、 病歷和治療過程)、醫療紀錄、住院證明正本;
7、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五)被保險人繼承人作為保險金申請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需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 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六)如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領保險金,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 明和資料。
(七)境外出險申請
境外出險除須按照本條一至六款約定提供相應保險金申請文件外,凡由境外機構或人 員出具的文件必須經境外出險地合法公證機構對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實性進行公證,或經中 國駐當地所在國使領館認可。
第二十四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不含港澳臺地區)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對一次事故的保險金給付不超過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一次事故賠償 限額。如果按保險合同約定應給付的各被保險人的保險金總和超過一次事故賠償限額的, 則將按該限額與應向所有該次出險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總和的比例向每位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第二十六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 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 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 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第二十八條 在本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合同,但保 險人已根據本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資料:
(一) 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
(二) 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原件;
(三) 保險費交付憑證;
(四) 投保人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合同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合同 解除。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文件和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退還保險單的未滿期凈保費。
1. 保險人: 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合同的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各分支機構。
2. 團體: 指中國境內非因購買保險而組織的合法團體;包括國家機關、院校、企事 業單位、行業組織、職業工會等。
3. 不可抗力: 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4. 意外傷害: 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 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5. 一次事故: 指一次事故或一個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5. 一次事故: 指一次事故或一個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6. 猝死: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潛在疾病、機能障礙或其他原因在出現癥狀后 24 小時 內發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認定以醫院的診斷和公安部門的鑒定為準。
7. 毒品: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 括由醫生開具并遵醫囑使用的用于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8. 管制藥品: 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被列為特殊管理的 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
9. 醉酒: 每 100 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和超過 80 毫克即為醉酒。
10. 醫療事故: 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 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事故。
11. 無有效駕駛證
指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 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
(4)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 車;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 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6)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 駕車
12. 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
(2)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的機動 交通工具;
(3)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機動交通工具。未 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13. 保險金申請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 然人。
14. 認可的醫療機構:在中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是指經中華人民 共和國衛生部門評審確定的二級或以上的公立醫院或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共同指定的醫院 或醫療機構。意外傷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經急救情況穩定后,須根據病情及時轉入前述指 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
在中國境外(包括港、澳、臺)是指保險人認可的根據所在國家法律規定合法成立、 運營并符合以下標準的醫療機構:
1) 主要運營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傷的人并為其提供醫療護理和 治療,
2) 在一名或若干醫生的指導下為病人治療,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執業資格的駐院醫 生駐診,
3) 維持足夠妥善的設備為病人提供醫學診斷和治療,并于機構內或由其管理的地方 提供進行各種手術的設備,
4) 有合法執業的護士提供和指導二十四小時的全職護理服務。
本合同所指醫院不包括以下或類似的醫療機構:
1) 精神病院;
2) 老人院、療養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 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療所、療養或康復院。
15. 住院:指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經醫生根據臨床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之正式病房 進行治療,正式辦理入院手續且連續住院二十四小時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家 庭病床、其它掛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險人因非醫療目的自行離開病房 12 小時 (含)以上,視為自動出院。
掛床住院指被保險人住院過程中一日內未接受與入院診斷相關的檢查和治療,或一日 內住院不滿二十四小時,遵醫囑到外院接受臨時診療的除外。
16. 合理醫療費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治療的,指從醫療角度考慮使被保險人得 到醫生的診治所必需的治療、醫藥用品和醫療服務的正常費用;且不超過被保險人治療所 在國家或地區類似醫療服務的通常水平;且不超過未投保本保險情況下應支付的醫療費用。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治療的,指符合保險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 合理且必要的醫療費用。
17. 同一次住院:指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及其引發的并發癥而間歇性入住醫院,前次出院與后次入院日期相隔未達九十日,則視為同一次住院。
18. 實際住院天數:指被保險人在醫院住院部病房內實際的住院治療日數。住院滿二 十四小時為一日,但不含被保險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擅自離院期間的日數。
19. 醫生:指除被保險人或其直系親屬以外的,依據其執業國家之法律,正式注冊且 有行醫資格,并在其行醫資格范圍內行醫之醫生。
20. 交通工具:
(1)民航班機:經相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合法運營、以客運為目的的飛機;
(2)火車:經相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合法運營、以客運為目的的火車(含地鐵、輕 軌);
(3)輪船:經相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合法運營、以客運為目的的輪船;
(4)合法商業運營的客運汽車:經相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合法運營、以客運為目的 的公共汽車(含電車、出租車);
(5)公務、商務用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黨政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領館等機構從事公務或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以直接或間 接方式收取運費或租金的自用汽車,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
(6)乘用車: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 的汽車,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 9 個座位。乘用車涵蓋了轎車、微型客車以及不 超過 9 座的輕型客車,包括基本型乘用車(轎車)、多用途車(MPV)、運動型多用途車(SUV)、 專用乘用車和交叉型乘用車。
(7)家庭自用汽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家庭或 個人所有,且用途為非營業性運輸的客車。
21. 未滿期凈保費
未滿期凈保費=保險費×[1-(保險期間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1-25%)。
25%為手續費率。
22. 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及代碼: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通過保監發[2014]6 號發布并經國家標準化委員會備案(JR/T 0083-2013)的國家金融行業標準。